一、撤销婚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胁迫之下缔结的婚姻,受到胁迫的一方有权寻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这一婚姻。
然而,对于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仅限于作为婚姻关系当事人且为受胁迫方的人士。
此外,受害人要求撤销婚姻的请求必须于结婚登记之日算起的一年之内提出,若是由于受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则应自获得人
身自由之日开始计算并在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撤销婚姻需要退彩礼吗
解除婚姻关系,原则上不需返还彩礼。
然而,若存在下列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即:双方虽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但实际并未共同生活;又或者是在结婚前的赠与行为导致赠与人的生活陷入贫困,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接收方就有权利要求返还彩礼。
另外,如果双方仅仅仅举办了婚礼仪式,而并未正式进行过结婚登记手续的话,该种情况同样理应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处于胁迫状况下的婚姻关系中,被逼婚一方享有权利在一年以内(具体截止日期视情况而定,主要取决于其人身自由获得恢复的实际时间)向婚姻登记部门或者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撤销婚姻的申请。然而,提出该申请的主体必须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并且必须是受到胁迫的那一方。这个期限是从他们进行结婚登记或者重新获得人身自由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